; 七、子女姓氏
因妻无兄弟,故立约人同意婚后子女从
父姓
母姓
八、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一)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
(四)不得遗弃子女
(五)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如夫妻对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有不一致之情形,愿本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协议之。
九、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新台币元。
十、特约事项:
立约人:男方:
女方:
3
婚前协议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双方准备结婚,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到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的协商,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结婚后,乙方自愿将自己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财产归甲方一人所有,乙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乙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均由甲方一人处理及获得。
二,甲乙双方婚前的债务由债务方自己承担,婚后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个人投资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三,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甲方无法掌握,每日空床费300元
四,丙方和丁方是此协议的见证人,以证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
五,此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200x年x月x日
问题补充:此婚前,没有公正也具有法律效应吗?
第一,协议书不须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该协议书有不当之处,“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乙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没有明确在什么前提下谁提出离婚,显失公正,该条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第一条:你在无视婚姻法,当后边有事时,乙方称本协议不是在自己意愿下签定的,法院照样根据婚姻法现行规定处理婚后财产。你的条款明显失去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此条协议应属于婚前财产公正,和婚后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各自管理。乙方婚后债务单独负责的前提应该是乙方收入归乙方个人所有